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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皮革制品销售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

山东省皮革制品销售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

为规范山东省内皮革制品销售行为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皮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鞋、皮包、皮衣、皮具配件等产品。

一、销售者责任
销售者应当保证皮革制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提供真实产品信息,明示保修期限和范围。销售时须开具发票或有效凭证,明确记载产品名称、规格、价格及销售日期。

二、保修责任
皮革制品自销售之日起,实行以下保修期限:

  1. 皮鞋类:主要部件保修不少于3个月;
  2. 皮包、皮衣类:主要部件保修不少于6个月;
  3. 具体保修范围以产品说明或销售约定为准。

三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细则

  1. 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,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选择修理、更换或退货;
  2. 保修期内,同一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要求更换或退货;
  3. 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部件导致修理延迟超过30日的,消费者可要求更换;
  4. 退货时,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
四、免责情形
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服务:

  1. 因消费者使用、保管不当导致损坏;
  2. 无有效购买凭证或凭证内容与产品不符;
  3. 非正常磨损或超过保修期限;
  4.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。

五、争议解决
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争议时,可通过协商、调解、申诉、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销售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规定,方便消费者知晓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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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9 06:42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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